砂石廠或其他企業迎接環保檢查后,執法人員罰不罰?最終是給予頂格處罰還是最低處罰?這其中可能存在數萬或十萬元罰款甚至是被關停的巨大差別。
《環境保護法》修訂以來,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相繼修訂或制定出臺,生態環境執法手段更加豐富,環境行政處罰種類增多,罰款處罰數額大幅提高,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隨之擴大。
5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提出了環境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配套制度、審核程序等要求,未來環境執法自由裁量或將根據客觀條件“算”出來,不再隨意。
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后果等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配套制度
1.查處分離制度。將生態環境執法的調查、審核、決定、執行等職能進行相對分離,使執法權力分段行使,執法人員相互監督,建立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
2.執法回避制度。執法人員與其所管理事項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處理的,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3.執法公示制度。強化事前、事后公開,向社會主動公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政執法決定等信息。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要主動表明身份,接受社會監督。
4.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程序以及執法時間、地點、對象、事實、結果等做出詳細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但是,由于地區差異,行政處罰裁量尺度難以實現全國統一。
《意見》規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下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直接使用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的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鼓勵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省級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進一步細化、量化。
《意見》規定,有條件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省級環境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實現統一平臺、統一系統、統一裁量,并與國家建立的環境行政處罰管理系統聯網。生態環境部將在全國環境行政處罰管理系統中設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器”功能,供各地參考使用。